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法律规定,已对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及期限作出了规制,也为职工与工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法理依据。如果职工在“跳槽”后违反了《保密协议》,或者实施了侵犯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上是签过保密协议跳槽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