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传染病法规而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采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