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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位女性朋友丈夫不幸去世了,现在她准备再婚了,但是房子是她去世丈夫生前买的,所以我想请问下,丈夫去世后再婚妻子住房怎么办?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2-06 辽宁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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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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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丈夫去世后再婚妻子住房怎么办这个问题,虽然是婚前财产,丈夫去世,妻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他的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平分
    全文
    8 2017-12-06
  •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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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丈夫去世后再婚妻子住房怎么办这个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
    1、再婚妻子若只是想在丈夫去世后(丈夫去世婚姻关系解除)取得房屋的使用权(继续居住),一般要看再婚妻子此刻的生活经济条件,若有继续居住的需要法律是保护的,可居住的时长也根据实际需求来确定。
    2、再婚妻子若只是想在丈夫去世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的主人,不光能住还能处置房屋),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相关财产归属情况,特别是有没有采用协议财产制,即曾经有无就房屋归属夫妻双方或妻方的约定,若有再婚妻子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视房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居住;若没有,因是婚前财产(仅丈夫一人为所有权人),法律一般界定为丈夫的遗产,按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若丈夫无相关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因妻子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取得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视房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居住。
    以下为补充,希望对您有用: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全文
    13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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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再婚妻子住房怎么办,还能继续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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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去世遗产谁继承权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该丈夫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该丈夫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4.丧偶儿媳对公婆(如果该丈夫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该丈夫有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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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同住人有自购房屋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购置自用住宅与其对现行的拆迁政策并无直接关联性。
拆迁补偿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状况予以核定,与购房者私人名义下的自用住宅并无明显的直接联系。
针对具体事宜,仍需参照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拆迁政策执行。
自用住宅乃是专门为满足合乎限购标准家庭居住需求而推出的商品住房类别,购买该类住房之后的前五年期间内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禁止私自上市交易;
当持有期限达五年之久时,方可依法进行上市交易,但其所产生的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将作为税收上缴至国家财政。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购置自用住宅以及拆迁政策均有各自独立的政策规定,然而在面临拆迁问题时,购房者同样有权享有相应的权益,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在获得房产证书之后方能享受到拆迁补偿待遇。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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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继承权和所有权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遗产继承环节上,它通常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才会启动的程序。
在特定情形下,如果有遗嘱文件的存在,那么将会依照遗嘱的条款来执行相关事宜;
但如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情况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以优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则。
然而,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严重的虐待行为,或者伪造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他们丧失继承权。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任何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那么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旁系亲属就可以通过第二顺位继承的方式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但是,如果连第二顺位继承人也都不存在的话,那么这些亲属同样无权擅自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将会由国家机构代为保管。
当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之后,知晓被继承人已经离世的继承人必须立即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如果在继承人当中有人并不清楚被继承人已经离世,或者虽然知道却无法通知到其他人,那么这个责任就需要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工作的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来承担,负责向所有相关人员发出通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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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去世财产继承问题怎么解决?
再婚丈夫去世财产继承问题的解决主要有协商与诉讼等方法,首先需要由配偶、死者的亲生子女、死者的父母以及与死者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来协商分割丈夫留下的遗产,无法协商出一个方案的,此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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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继承房产后再出售可以吗?
丈夫去世妻子继承房产后再出售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也要确定此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全部的变更完成,而且出售的方式也是属于合理、合法这样才能保障到房子出售是属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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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擅自将属于夫妻共有的企业股份进行转让时所引发的变动,无疑是对该部分股份的重大处置,因此,此类行为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慎重考虑,并且必须通过协商来共同达成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明确协议、股东会议的法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
2、当夫妻共同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时,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与第三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就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是否知晓股权转让事宜、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等;
3、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创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应该以各自的个人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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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没有死亡证明可以再婚登记吗?
若没有死亡证明是可以带上火化证明等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丧偶登记的。若女方确实无法提供丈夫死亡的相关资料,是无法到民政部门更改婚姻状态无法申请再婚。而且丈夫死亡需要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注销手续,与此同时,户籍部门会将配偶的婚姻情况改为丧偶,也就是说你的户口本上体现的是丧偶,由此可以证明你可以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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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祖父母争夺监护权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父母乃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即便他们婚姻破裂、夫妻离异,这一监护职责亦不会因此而改变。
然而,若父母中的一方或两方在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过程中,对孩子的权益和福祉带来严重的危害和负面影响,那么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由于正当原因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允许父母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他人代理,尽管如此,父母仍然是法定监护人。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监护人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未成年人的近亲家属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监护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签订变更协议来更换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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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去世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遭受交通意外致使他人丧失生命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及制定:
首先,人身损失赔偿应根据以下标准来衡量:
(1)死亡补偿金款项:
依据起诉法院所处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作为基准标准按照二十年的年限予以计算;
然而,若受害者的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则每增加一岁将会扣减一年的赔偿金额;
若受害者的年龄在七十五周岁以上,则只能按照五年进行计算。
(2)丧葬费用:
此项费用将参考起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统计。
其次,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此种费用已经涵盖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
再者,医疗费用将根据医院开具的药物费用收据以及住院费用收据,并且结合病历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相关性证据来确立,同时也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工作休息时间以及收入状况。
另外,护理费用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包括护理期的长短来加以确定。
关于交通费用方面,这一项将以受害人和其必需的陪护人员为疾病治疗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最后,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的数额将根据受害人的伤势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妻子是全职太太,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离婚时,关于财产分配的事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首先,在任何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并未就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婚前财产作出特殊的约定,则该部分财产无须列入分割范畴内;
其二,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各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自由处置;
如若未能达成一致,便应由法庭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照顾未成年人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裁决;
第三,协议双方若已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那么便应依照此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当全职太太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过多的义务时,在离婚之际,她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而男方也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在离婚过程中,若有一方故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这一方,法庭将可能采取少分甚至不分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仍可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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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去世遗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样的?
再婚丈夫去世遗产分配的顺序一般是按照法定顺序来决定的,若是如果丈夫生前离的有遗嘱的话,要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且分割丈夫遗产的这件事情和丈夫的前妻是绝对没有任何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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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植物人住院一年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这起事故中,您可以要求对方赔付您以下几项费用:
首先是医疗费用;
其次是因无法正常工作(误工)所产生的收入损失;
然后是您在住院期间的餐饮费用和营养品花费;
接着是您因就医产生的交通票证或住宿费用;
如果有需要还需支付您的看护人员的护理费用;
最后是对您精神上造成伤害的补偿金以及对您抚养对象的生活费用。
如果您因此次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那么您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以及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
如果您不幸离世,您的家人也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用。
至于这些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我们会根据事故发生地或者您的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每年的计算标准都会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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