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与国外相比较)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致死伤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于故意重伤和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通常都能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持平。
以上事实这大致可以说明两点:
1、一是刑法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行规定虐待罪之类的罪名是为了加重对家庭内虐待行为的处罚;
2、二是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故意与一般的伤害故意完全可以“兼容”。
我国刑法第23
2、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并没有表明,只有一次性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方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若是分多次实施,渐进性地导致死亡、伤害结果的,就不再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