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