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教师不管如何严重体罚凌虐学生以致任何结果,包括虐待学生致人轻伤,都是无法构成“虐待罪”的。因为根据中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只限于家庭成员,只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行为方式有打骂、冻饿、捆绑、凌辱人格、限制自由、强迫过度劳动、不给治病等。单纯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凌虐和“虐待罪”比较贴切。但中国刑法中的“虐待罪”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必须存在家庭成殊的身份关系,否则则不能成立该罪。当然,关于“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在法律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的说明或补充,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限定于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所以中国的“虐待罪”虽然强调长期生活共处是虐待者与虐待对象关系中的必备要件,但并不像日本的《儿童虐待防止法》一样,能够规制到“其他对儿童行使现实监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