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不能提供的,再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汪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2年9月入职,而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则证明2013年3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为未能举证汪某某自2014年12月1日起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事实,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人汪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汪某某工作不足2年按2年算,单位应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另一个焦点是婚假工资如何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汪某某晚婚享受15天的婚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婚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