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据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各国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则有两个: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法定分居公约》规定下列国家的法院可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
(1)被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
(2)原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一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所在国;
(3)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是该国国民,且有惯常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惯常居所在该国已持续一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已有部分时问进入了第二个年头;
(4)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做法:
1.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采取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因为它们认为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有的国家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因为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3.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泰国等国家采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新近立法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
(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