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的劳工法律,女性雇员,如果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12星期或以上,便可在向雇主发出分娩通知后获得职业保障。 雇主在接获分娩通知后,不可以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雇怀孕雇员。如果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不少过26星期的女性,可享有分娩假期。分娩假期为10星期,即预产期前4星期,及产后6星期。如有医生证明,因怀孕或分娩引起疾病,可得不超过4个星期的额外休假。产前及产后检验,如有医生签发的证明,可以作病假计算;病假期间应获不少于正常工资的三分二,作为疾病津贴。 凡符合享有分娩假期资格的在职妇女,经医生证明怀孕后,可以通知雇主她的预产期和开始放产假的日期。虽然,香港法例并无规定雇员向雇主申请分娩假期时必须呈交医生证明书,亦没有订明呈示医生证明书的时限,但如雇主提出索取医生证明书的要求,雇员有责任尽快呈交;医生必须在证明书上证明该名女雇员已怀孕,并说明其预产期。 若女性雇员在产假开始前,已经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不少过40星期,已按规定向雇主发出分娩通知及按雇主要求呈交医生证明书,而且在生子女数目不超过2名,并向雇主出示有关宣誓书,即可在分娩假期间领取正常工资的五分四,但假期超过10星期时,则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