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这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形成共识,这种过失表现为对肇事结果具有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当然行为人对于违章驾驶是故意而为的;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是明知的、对于交通肇事后有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也是明知的,但为了逃避责任追究(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逃逸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而且以逃避责任追究为目的,是直接故意。根据《高院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此规定,理论界进行了激烈的批评,认为它违背了共犯是共同故意犯罪的基本刑法理论。但是,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发现,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截然不同,它是故意行为,所以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