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上载明了丈夫是其生父。
女性在生育子女时,根据医院的规定,在出生证明上要提供其父亲的名字。如果出生证明上载明丈夫是其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则出生证明作为直接的书面证据可以认定丈夫婚外生子的事实。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妻子可能只是偶尔看到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妻子并未取得出生证明的,至少应该记下孩子的姓名、出生的医院、生母的姓名等详细信息,也可以复印出生证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好能取得出生证明的原件。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妻子要证明丈夫婚外生子的事实的,提交书面证据时,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的原件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在妻子没有取得出生证明原件的情况下,可以由聘请的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到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调查。
2. 手机短信的内容表明丈夫是私生子的生父
丈夫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并生子的过程中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时,如果妻子发现丈夫的手机短信中提到了其婚外生子的事实,如私生子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医院等信息,则上述手机短信可以作为丈夫婚外生子的直接证据。当然,要将手机短信作为丈夫婚外生子的证据,当事人一要根据电子签名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即手机短信确实是由丈夫和第三者之间所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没有被修改过,手机号码确实属于丈夫和第三者。关于手机短信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有关问题,请当事人阅读本网站资深婚姻律师王寅翼的原创文章《手机里的暧昧短信能作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吗?法院认可吗?》此外,根据上海市公证员协会的规定,公证处可以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证明手机号码属于其本人的,因此妻子在发现丈夫手机短信中有婚外生子的内容时,最好能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固定手机短信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
3. 电话录音的内容表明丈夫是私生子的生父。
笔者曾代理过的一个女当事人,因感觉丈夫各方面都配不上自己,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对丈夫一直很冷淡,丈夫忍受不了寂寞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并生下私生子。妻子发现后感情上无法接受,就和丈夫分居。分居后,妻子多次和丈夫电话交谈并进行了录音,沟通离婚的问题。在妻子和丈夫的电话录音中,丈夫承认了其婚外生子的事实,并说出了私生子的姓名,而妻子也了解到了私生子出生的医院。对于上述电话录音,在离婚诉讼的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我方将其作为丈夫婚外生子证据主张。
此外,如果丈夫的QQ聊天记录内容反映了丈夫婚外生子的事实,QQ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丈夫婚外生子的证据。关于QQ聊天记录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有关问题,请当事人阅读本网站的原创文章《离婚时QQ聊天记录能作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吗?法院认可吗?》此外,了解丈夫婚外生子真相的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丈夫婚外生子的事实,但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认定婚外生子的事实,必须要结合其他证据才可以认定婚外生子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