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为他人介绍工作不成功,中间人不需要负责任。
2,如果是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由居间人(中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工作机会的介绍服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居间人未能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机会的,依双方合同中惩罚性条款约定由居间人承担相关责任。未约定惩罚性条款的,居间人不能向委托人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
3,《合同法》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