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nrn(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rn(二)离休、退休的;rnrn(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nrn(四)出境定居的;rnrn(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rnrn(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rn(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rnrn(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rnrn(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rnrn(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nrn(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nrn(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rnrn具体需要的材料可以参阅《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