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行政拘留期间亦享有被探望的权利。
然而,探望时需遵守以下要求:
首先,探访者应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其次,对于申请律師会见的人士,还须携带到位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确认文件或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公开发行的信函;
再则,与被拘留人员会面时需在拘留所限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拘留场所关于会见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此外,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进行探访时,其频率和每次持续的时间均不受限制,但仍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