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机关,决定释放人的,也是公安机关,这不是变相要求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办错案了吗?反正人被刑事拘留后,被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因证据不足没有批捕,最终被释放的,公安机关也不算是办错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不用国家赔偿,为什么要释放呢?
这就会出现一种极其离奇的现象,就是公安机关拘留某人后,发现其极其可能没有犯罪事实的,依然继续羁押,而不是主动将其释放,等到拘留期即将届满了,公安机关就将该案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将这个烫手山芋抛给检察院,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就放人;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就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
如果案件情有可原,有理有据的话,正确的做法应该聘请律师,依法依情依理抗争到底,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呈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通过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到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向检察院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阻止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呈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