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最新颁行的民法典律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唯一一套住房也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六条款,对于被执行人以及其亲属维持生存所需的住所进行查封,但是禁止将其拍卖、销毁或用于清偿债务。
然而,若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则该唯一住房仍需受到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有需要供应扶养的亲属,在他们的名下拥有其他能确保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的住宅;
2.当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试图转移名下的任何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适用与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需要抚养的家属提供住宿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所得的变价款中预扣5到8年的租金留作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