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这一阶段,若检察院未能审批逮捕请求,那么相关流程包括:
首先,检察院应向有关人士阐明未能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则需同时向公安部门发送相关通告;
再次,公安部门收到通告后,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向检察院反馈该行动的执行进展情况,以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在拒绝批准逮捕请求时,应详细说明其理由;此外,如补充调查有必要进行,检察院也会同步告知公安部门。
在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请求且需继续调查时,公安部门须立即释放在押人员,并向检察院汇报其实施情况。
对于那些仍需侦查但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的案件,则将依法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然而,在刑事诉讼环节内,拘留仅仅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旨在因应法定紧急情况以及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但请谨记,这种拘留并非刑事惩罚的手段,而是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意为公安局在应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针对紧急状况先采取的关押行为。
此行为适应于以下几种情况:
正在筹备实施犯罪、已经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情形,涉及到被害人或在案发现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情形,亦或是在身旁或住所在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情况等。
公安局负责执行检察院直接受理案子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其决定权归属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