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在本质上有何区别?两者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其实质性的特性上,即非法采矿罪乃是违背了矿产资源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无证的方式进行非法采矿作业;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地位及作用的矿区以及其他人员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亦或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采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种类的矿床,并且在接到政府要求立即停止采矿的命令之后仍继续从事采矿工作。
然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指在具备并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之下,犯有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规定的行为,采用破环性的开采技术来开采矿产资源。
此外,如何准确区分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呢?通常而言,非法采矿行为往往因为采矿单位或者采矿者不符合国家规范的采矿标准,因此未能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书且未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
这样的阐述无疑使你更清晰地理解三个罪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