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非讼程序方面:
(1)
首先召开股东大会,探讨是否适应实施除名这个重大议题。
因为除名涉及众多事宜,所以必须开会讨论整体情况并对于股东除名这一议案进行表决,同时要求候选决议应该得到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支持通过。
若有被除名股东未能亲临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则应对此番决议立即通知尚未出席的被除名股东知晓。
(2)
其次,对已决定要除名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合理的清算。
因为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自行撤回出资,因此,针对被除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处置方式,要么由剩余的股东共同商讨进行收购,要么由公司依规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
而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可以根据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数值作为股份转让定价依据。
(3)
最后,务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程序,以确保公司运营环境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2.诉讼程序方面:
当被除名股东无法接受或拒绝执行上述除名决策后,公司可选择以被除名股东为主体进行诉讼,请求法庭对此进行裁决并判令被除名股东转让所有持股权益。
随后,按照法庭判决结果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