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条款中,详细阐述了雇主可以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各种特定情况。
这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关键领域:
其一,当劳动者由于感染疾病或者承受身体上的伤害而无法如同之前那样胜任现有的工作职责;
其二,尽管雇主已经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或者对工作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员工仍然无法适应并表现出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状况;
其三,条件的限制使得劳动合同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无法如期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