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以灵活从业方式谋求发展的人士而言,实际上并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福利。
此种观点主要源于以下事实:
无论是从企业年金的角度考虑还是从职业年金的角度出发,其实际上均要求投保人以在职员工的身份,通过自身在工作岗位所处的环境进行正常的参保流程。
如此方能成功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它们都被视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而在正式步入晚年之际,这些年金所积累的资金便可转化为补充性的养老补助待遇,这种方式也被业界人士统称为"第二支柱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