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积金制度乃是国之行政机构发挥其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表现形式,其中一个主要目的便是为广大职工提供更为轻松的住房支出压力。
此项资金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中,当遇到购房、修建、改造或大规模维修房屋等需求之际,便可使用该资金向特定银行申报房产购置贷款。
除此之外,在职人员在租赁住房并签订出租协议后,也可按照约定按月领取相应金额。
进行提现仅需出示个人有效工资收入证明以及房产租赁合同,同时需要确保所领取金额不超出已缴纳月份的缴存总额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