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业主持有合法的反驳理由,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依照与签订的租赁协议履行其应有的服务职责;或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给的服务严重低于相约的标准要求,如此情况下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物业费用,并且这种行为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法律后果。
但是,若业主无合理之反驳理由却仍然决定不予缴纳费用,那么可能将会面临来自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