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充分体现内蒙古地区林地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现明确规定,对于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森林用地,其征用补偿金额应在每亩优质用材林成熟林蓄积所蕴含价值的基础上进行4至6倍的增幅;而对于珍稀树种林地,其征用补偿金额则应在此基础上再翻升至每亩8至10倍之多;其补偿截至标准为每亩优质用材林成熟林蓄积价值的50%。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到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到6倍。(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到2倍。(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