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并不要求各方当事人亲自出席或在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参加仲裁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离场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将此行为视为其主动撤销了对该案的仲裁申请;反之,如被申请人同样因无合理原因而未能出庭,且未经仲裁庭的审批点头从旁门离场,则仲裁庭可按程序进行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