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直接原则——对当事人权益有直接影响
直接原则,我们也称之为直接审理原则,其核心要求在于所有参与到审判环节中的法官都必须亲身投身于证据审查工作,并亲临现场聆听法庭辩论全过程。
这一重大原则的重要特色在于,它主张审理法官和判决法官应该合为一体;而相对来说,间接审理法则属于一种反面,即判决法官仅仅把其他法官在审理中取得的结果作为自己做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意味着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之间实际存在着明显的分离。
(二)言词原则——追求事实真相、强化法律责任
言词原则,或者叫做言词辩论原则,换句话说就是法庭审判活动必须经过言词陈述的方式来展开。
首先,每个参与审判的各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过程中各个方面的行为,如提出主张或反驳,进行攻击或辩护等;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往往也应当采用以言词表达的形式为主导,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则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通过言词诱导或询问的方式展示出来,这样可以使得整个审理过程更加具有逻辑性、直观性和连续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