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尽管“终本”(即强制执行程序之终结)仅仅是临时性的案件执行步骤的停止而已,然而在“终本”之后,先前由法院为被执行人实施的诸如延长信用检查黑名单、限制其个人消费用度等多项措施依然保持着其有效性。
倘若申请人能够在“终本”后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任何财物,均可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
另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执行案件完成“终本”之后,执行法院依旧会按照每六个月的频率,通过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来进行一次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全面搜索和检索。
若发现被执行人仍有任何财产线索,法院将会依据自身职权,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因此,只要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法院定会追究到底,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