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抑或是村民委员会租赁农村土地,则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对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之土地进行所有权形式的变更。
需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并非易事,须得依法获得审批通过,且履行相应特定程序。
鉴于我国农业从业人口众多,部分地区某些繁盛之村庄甚至包含多个组织单位,例如生产队与村民小组等,进而导致村内土地由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分属各自所有的现象。
然而,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应为公有制形态,任何对土地所有权的随意变更均属违法。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