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这两个重要术语的认知存在模糊的情况,这无疑影响到了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正确应用,并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问题与挑战。
实际上,担保金额与担保范围是两个有着明确界定且含义截然不同的法规概念。
担保金额主要指的是那些优先于其他债务进行偿还的债务数额;
然而,担保范围所涉及到的却是以何种方式来囊括拥有优先权的各类债务。
毫无疑问,这两者之间需保持一种密切且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即担保范围应当始终受到事先设定的担保金额的严格限制。
因此,只有当我们能够全面理解上述两个重要概念及其相互作用机制时,我们才能够真正释放出担保法律体系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