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女方需要将订婚礼金归还,然而若男方未提出此方面的要求或以书面形式表达赠予意愿的话,那么女方便无需进行返还。
但是,倘若男方坚持要求女方归还,且二人在婚前未能共同生活过,男方最终选择退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应当把订婚礼金归还给男方;而当二人已经开始了共同生活,在定金支付之前,其已经成为了两人共同生活所必须的支出,并且,女方为主婚筹备付出了大部分嫁妆的话,那么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期、定金的额度以及本地的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来斟酌是否需要归还这部分定金,同时也会具体确定归还的数量和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