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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什么责任原则

5w浏览 匿名 2024-03-21 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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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当涉及到高空抛物事件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过错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在高空抛物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伤害或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让加害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侵权赔偿义务。
    然而,如果在无法确定确切侵权人的前提下,除了能够明确证明自身并非侵权之人的以外,对于那些有可能对该损害产生影响的建筑物使用者而言,他们将被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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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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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什么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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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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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危险驾驶罪最高罚款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危险驾驶罪,其处罚方式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涉及到主刑和附加刑以及行政处罚:
1.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处罚为最高可达六个月的拘役;
2.
其次,附加刑方面,则需缴纳罚金,金额在1000至5000元之间,通常情况下为2000元;
3.
此外,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还将被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禁止重新获得驾照,若涉及驾驶运营机动车辆,则将在十年内禁止重新获得驾照,且终身不得再驾驶运营车辆;
4.当该过失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应遵循量刑较重的原则予以定性处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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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玻璃瓶判多久,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高空抛物玻璃瓶判多久,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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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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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什么原则?
高空抛物适用民法典的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类型的案件当中,由于查不清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所以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息,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确定侵权人的话,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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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车辆强制保险理赔最高额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其最高赔付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方面,对于每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1万元的死亡或伤残费用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责任方则只需要承担人民币1.1万元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方面,每起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责任方则只需承担人民币1千元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方面,每起事故中所有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千元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无责任方则只需承担人民币1百元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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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非法出版物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出版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然而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将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没收,并对违法行为人施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违规发行的出版物以及违法所得收益,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课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至10倍的罚款惩罚;
如无违法所得收益,则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原发证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反相关规定,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包含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与主权、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等法律法规所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国家明文规定查禁的出版物;
3.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未经授权、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以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凡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违法者,以及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法律责任;
2.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负担相应罚金。
而所谓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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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认定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可以直接将主要的责任人确定的,依照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进行判刑。如果不能确定主要责任人的,无法提供自己没有侵权行为的证据的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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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开州区车辆对固定物体的车祸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遭遇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不幸离世,您需立即采取措施,拨打紧急求救电话以及当地警方的报警热线。
如果在事故中有人被困于车内,还须尽快联系消防部门前来支援,同时确保事故现场得到妥善的保护。
为了能够引起其他司机和行人的注意,务必打开警示闪光灯,并在事故车后方50至100米左右的地方设置反光三角警告标志。
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夜间行车也需要开启示廓灯及后位灯,以增加警示范围。
然而,在移动事故车辆或伤者之前,务必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包括事故车辆的位置、伤者倒地的位置、以及相关的痕迹等信息都应进行详细标注。
此外,您可以使用手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以便后续调查取证之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购买并购基金高风险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务员购买基金并不必然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每位公职人员在进行股票及基金投资时,均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要求。
公务员严禁滥用职权、利用职位权力或采用其他任何非法手段,以获取或强制买卖股票、获取或出售认股权证的机会;
同时也不可利用内部消息以及其他间接方式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活动,亦不可向他人提供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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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抛物构成高空抛物罪是什么?
小区进行高空抛物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故意杀人的罪行,故意伤害的罪行,故意毁坏财务的罪行,过失致人重伤的罪行、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罪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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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作业多少岁就买不了保险了
[律师回复] 解析:
敬请告知相关作业人员,我们建议高空作业以及特种作业的年龄限制在不超过55岁;
针对女性员工而言,建议她们的年龄不超过45岁。
1.对于患有疾病(例如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精神病、深度近视、畏高症等)的人员,我们强烈建议他们不要进行高处作业。
2.在开始工作之前,务必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装备,并且完成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
3.在进行高处高空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点的脚手架、栏杆、平台、梯子等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4.在高处高空作业过程中,上下移动时要格外小心谨慎,切勿沿着绳子或者立杆以及脚手架的栏杆攀爬上下。
5.严禁在上下垂直方向同时进行双层作业,若由于工艺流程原因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隔离层,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掷或丢弃工具或物品。
作业点下方的危险区域,应当划定禁行范围,悬挂“禁止通行”警示标志。
7.高处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工具袋,将小型金属材料放入专用袋内,避免上下投掷材料和工具。
如有必要,应使用绳子将其牢固系住后再进行吊运,但须确保垂直下方无人站立。
8.在进行登高作业时,所使用的各类梯子都需保证坚固耐用,放置位置要保持平稳,并设有防滑装置,倾斜角度以60至70度最为适宜。
9.在高处高空作业过程中,如需使用电力设备,必须由两人共同参与,其中一人负责控制开关,操作者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着绝缘鞋,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一旦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
10.高处高空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与高压电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两米以上。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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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限制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职务:
首先,个人缺乏完全或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若因贪污、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行而遭受刑事处罚,且待刑期届满后尚不足五年,抑或是因触犯刑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待其刑期满后尚不足五年;
再次,担任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或企业中的董事或厂长、总经理职务,并且对于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士,在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尚未超过三年;
此外,担任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于该公司或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士,自该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尚未超过三年;
最后,个人所背负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偿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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