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被包括在审理期限之内,具体的开庭时间则由人民法院来作出具体的安排。在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的具体日期以后,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发出开庭通知,同时也要传唤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们。
首先,关于简易程序的应用方面,如果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话,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子后的二十天内部完成整个审判过程;
然而若是案件的被告人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这个审理时限可依法延长至一个半月左右。
其次,对于普通程度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受起诉之后,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宣判的决定,并且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针对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法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一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周期为三个月;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延长的话,则应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改变了管辖权,那么新的管辖法院就应从接收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审理的期限;同样地,人民检察院补充的案件调查材料在补充完整且提交给了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其审理的期限。
对于需要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情况,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到相关责任人及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定期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在宣布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到相关各方及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