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循以下一系列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范围;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以便及时得知相关信息;
再次,当接到传唤的通知时,应立即出庭接受问询;最后,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破坏证据或串通口供。同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以下或者其中任意一部分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踏入特定场所;二是禁止与其特定身份人士接触或通讯协商;三是不可进行某种特殊行为;四是将所有护照、出入境证件及驾驶执照等交由执行机关代为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遵守上述两类限制条件,尤其是第二类条件又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的,则将会面临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依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撰写书面检讨,重新交付保证金、提供担保人、变更拘役状况或者进行监视监管、乃至采取羁押逮捕措施。对于因违反取保候审义务而需要采取羁押逮捕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短暂的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