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版: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于一般的原则规范,集体用地的转让对象仅限于本集体的成员,同时,也被禁止进行非农业用途的转让。
因此,在集体组织内部,集体土地使用权可通过诸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以及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自由的转让操作。
其次,通过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来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
通常情况下,需要经历由村民会议中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针对相关议题的表决事宜,并且必须要向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再者,也可以考虑通过直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为非农业用地,这样便能实现其自由合法地转让。
然而,在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上,一般并不支持将之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出租、出售或租赁。
只有两个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当该土地已经因为国家征收、征用而转为指定用途的土地之后,则可以有偿地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其次,倘若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变化,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实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处理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