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土地所有权被永久归属于国家,而土地的使用权则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被授予给个人或机构。虽然土地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然而,土地使用权却存在期限,并且在使用权期满之后,有多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首先,如果土地使用者希望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使用土地,他需要向负责该地区土地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非是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需要收回土地,否则,主管部门在审查并确认土地使用者符合续期条件后,应当批准其续期申请。若最终得到批准,土地使用者将需与政府重新签订有偿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如此一来,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得以继承延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遇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成为危险建筑并面临强制性拆除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其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能及时提交续期申请,那么国家将有权免费收回其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产所有权。这种权利的丧失是无法挽回的。最后,如果土地使用者提出了续期申请,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能获得批准(例如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收回土地),此时,国家将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但是针对地上房产,将根据其在回收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尚未到期之时,国家仍然保留征收权,不过需要就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地产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