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拆迁分房而产生离婚问题的情况,具体的分配方案将主要取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属性。
若该房确属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地皮所建,那么拆迁补偿款应当被视为婚内共有财富,依照双方协商达成的约定作相应处置;若是协商无果并且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以及考虑到保护子女与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来作出裁决裁判。
然而,如果该房产在婚前就已经归属于其中一方,婚后得到的补偿金额及其使用于购置新房的部分,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单独拥有的财产。
另一方面,如果拆迁房屋属于公共住房类型,对于其相应的分割方式往往也要依情况而定。
例如,如果公共住房租赁权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那么,这笔补偿金就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享有,并再行商议如何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若拆迁房屋的所有者在婚姻有效期前已离去,那么相关继承人在婚前是否已实际持有房屋也会对最终的分割结果构成影响。
因此,如果这些继承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房产权利的,他们便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分享房屋拆迁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