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资料,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于对土地所有权以及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
这其中涵盖了土地革命时期所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书以及收录在土地档案中的详细清单;在联合化发展阶段,能够明确约定土地归属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各项决议、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达成并依法签订的相关协议;各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做出的妥善处理决策或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由政府明文规定土地归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公开文件;以及由法院经审理后正式颁布的有权属纠纷的完备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