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此类问题最简便有效的解决方式便是向法庭提出诉讼,虽然并不存在书面形式的合同。
然而,关于该交易的各项口头磋商及其后的货物交付与接收等履约行为,已然形成了实质性的买卖协议。
然而,在此过程中还需搜集诸多其他证据以证实债务的真实性。
值得重视的是,在买卖合同纷争中需密切关注不超过三年之期的法律时效,因此建议在发现权利受侵害之时起计的3年内便立即发起诉讼程序。
由于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仅建立了事实性质的挂靠关系,且在外界看来,其主要依赖于对方的名义签订合约,故会显得较为被动。
在此种情形下,必须充分举证来证明实际参与加工活动的人实为侯先生,这一主张可以借助发货记录、原料提取证明、曾经在合作过程中的资金往来情况、录音资料等多种途径予以支持。
此外,亦可收集发货清单、送达报告、提取凭证、运输票据、对账清单或是他人证言等各种证据,以证实协议的实际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