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监控录像被归列于视听资料之列,具备成为有效确证的资格。
然而,欲使之发挥此效力,须同步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先决条件:
首先,必须能够完整提供存有监控视频的原始存储器,同时确保其未经任何后期剪辑、合并等非初始操作;
其次,监控视频内容务必与其关联案件存在紧密联系;
最后,当强调的是,无论何种途径获取的监控视频,其来源都需符合当前法律法规所规范,符合上述所有这三项条件时,才能使监控录像得以作为令人信服的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