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拆迁管理机构并非实际的拆迁执行者。
所谓的拆迁人,即是指经过合法程序获得了相关资质证照,并能自主或者受托,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向拆迁对象进行细致周到的拆迁宣传及动员,协助展开并执行补偿和安置协议的签署事宜,组织并实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作业的法人实体;相较之下,拆迁管理机构仅仅作为受托方,负责执行和担负起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等具体事宜的详细规划与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