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股权转让受让方未能签字达成,则依据法律法规之要求,原始股东须按同等条件有义务收购此项转让之股权。在公司内部,持有股权且非原始股东的相关方欲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经过超过半数其他股东之首肯。
同时,股权的转让方亦应对其他股东统一进行书面通知以征询他们的同意,而其他股东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若无异议或回应,便可被视为已经同意了此次股权的转让。
然而,如若超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对此项转让表示反对,那么反对的股东们有权购买这部分拟转出的股权;
如若反对股东们坚决拒绝购买,则可被视为默认同意此项转让。需要注意的是,经股东同意转让出去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尚未退出股权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此部分股权的权益。如果出现两个及以上的持股股东同时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依照协商结果来决定各自的购股比例;
如若协商无果,则按各利益主体在转让当时所占有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如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转让有所特别规定,则将遵照这些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