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合同签订地时,如所签署的合同文书上的签字和盖章位置并非完全吻合,则应由法院予以认可,并确认该签字位置为合同的正式签订地点;
若在签署合同时未对签订地点做出明确规定,且双方签署人或盖章者未能在同一地点完成这一过程,那么法院有义务将最终签字或盖章所在的地方视为合同的唯一签订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