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快递发生遗失,我们应当根据双方事前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处理。倘若没有相关条款进行约束,实际可行的赔偿方式则包含以下两类:如寄件人对相应快件已投保(购买保险),则应依照所购保险的保价额度进行赔付;如尚未投保,则须参照我国《邮政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赔偿。关于《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投保的情况下,如快件丢失、损坏或内含物品缺失,实践中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件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的三倍。
而《民法典》则明确指出:出卖人在履行约定将标的物安全配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且交予承运人之后,标的物因毁损、灭失产生的风险责任就转嫁给买受方承担。如当事人之间关于交货地点并无明确约定,或是约定内容含糊不清,则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需额外运输的标的物情况下,经卖方交付给首个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亦由买方承担。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尝试与快递公司展开积极商榷,如未能达成共识,请务必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发起投诉,或者考虑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有效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