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增值税3%减按1%优惠政策的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除了湖北省之外,我们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降至1%的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由原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延伸到同样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其次,在特定的湖北省范围内,小型企业在今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仍然保持增值税全免的税收减免政策,然而自4月1日起,类似于全国其他省市,它们需要按照3%减按1%的优惠政策进行缴纳税款。对于湖北省的小型企业来说,重要的信息是,自4月1日开始直至12月31日,他们会严格遵循3%降至1%的优惠政策来收取税款,这意味着在开具发票时,他们必须选择适用1%的优惠税率。对于最早自今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这项优惠政策,所征收的款项在符合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少或免征的情况下,可以用于抵扣纳税人或缴费人士未来应缴的税款或给予退回。
因此,无论从计税原理还是征管理念上看,增值税都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以及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增值价值或商品附加价值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制度,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存在增值的部分才征收税款,如果没有增值则无需征税。增值税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最为主要的税种之一,源自其占据了国内所有税收收入的60%以上的份额,成为了国内最大的税种。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各项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其中的50%收入将归属中央财政收入,另的50%则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