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类型及情况:
1.信息内容公开之后,可能会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以及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国家利益带来显著的不利影响;
2.信息公开之后,可能会对重大的经济金融政策的顺利实施、信息安全保护效果或整个经济金融市场的正常平稳运行造成干扰和扰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为存在风险性,公开之后可能在特定领域内引发公共安全威胁、社会稳定性破坏,或者与民族、宗教、侨胞等相关事宜公开之后,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