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交通事故发生并认定全责时,需对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2、“全责”即意味着事故中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皆应由肇事责任人承担,假设该肇事人已购买合适的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险种,则保险公司将在其保险额度内负责承担此类损失,其中也涵盖了对方车辆的损坏损失。
3、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的是事故中对方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例如对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坏或对其人员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车损险则更加注重自我车辆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