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女职工处于休产假的状态下,其劳动合同如恰逢过期,那么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将自动得以延续,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会同员工重新签订或者补充先前的劳动合同内容,以确保原合同期限能够覆盖到女职工一年哺乳期满为止。产假具体的时间段为:
1、分娩方式为顺产的女性,其享受的产假为法定的98天,其中包含了产前休息15天以及产后恢复期内的80天;
2、面临生产困难的女性,如剖腹产等,其享受的产假可在原来98天的基础之上再延长15天,即总计为113天;
3、若是分娩多胞婴儿的女性,则每多生出一个新生儿,便可以额外获得15天的产假福利待遇;
4、除此以外,对于孕妇而言,如果产前不足四个月但自行决定流产的人,同样可享有15天的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