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赔付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并与对应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相关劳动者仍然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根据先前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劳动者在解决工伤事宜过程中察觉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仍可继续启动法律程序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维权行动。
此外,我们得知,关于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与其所在雇主就工伤待迂事宜达成赔偿协议这一情况,实际上可以区分为两大类。
首先,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但尚未经过劳工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伤认定工作及伤残等级评估时,即使与雇主就工伤赔付事项达成了和解性协议,此后倘若再次提出仲裁请求,那么仲裁委员会将依据劳工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相应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为审理该案的必备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正式通知劳动者之日作为提起上诉的有效期起点。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工伤正式被确认且已经完成了伤残等级评估之后,与雇主就工伤待迂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嗣后再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将明确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当日作为有效期起点。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委员会在裁定最终判决时无需考虑是否予以撤销该和解协议,而是直接命令雇主补全其应付给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不足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