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手机通话录音若能否具备生效力而获得法庭认同为直接证据的问题,一般认为可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可以用来证实案件实际情况的一切资料,都符合证据的定义。
这些证据种类包含了实物证据(如物品);书面证据(如信件);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嫌或被告的阐述与辩护;鉴定意见以及现场检查、辨认、侦办试验等记录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