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生是否具有权力篡改及查阅病患病历信息的问题,重点在于制度性的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依据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与其从业医护人员均有固定责任规范填写病历资料并妥当监管保存,同时,病患亦享有自由查询,复印此类病历数据的权利。
在此类法律条款及原则的限制范围内,担任医生角色的专业人士在提供医疗咨询或者根据病患需求调阅病历资料的过程中,便可依法行使打印病患病历的权限。
但是务必明确的是,医生在执行打印病历之责时,必须保证病历信息不被擅自泄漏出去,严守病历隐私安全,防止造成额外损害。
另外,如果出现牵扯法律诉讼或者冲突事件,那么执行打印病历的操作就应当充分达成对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之要求。
综上评估,在某些特定条件约束之下,医生才具备一定的权限去执行打印病患病历的工作,而这个动作也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病历信息的隐私安全得到全面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